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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春季教职工子女保教费集中报销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23-03-17]

    15各学院、部门(单位)、各位老师:

    本学期教职工子女保教费集中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报销标准。以教职工子女所读幼儿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发票(餐费、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得报销)为依据,按60%比例报销保教费,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限额从低报销(详见报销限额标准表)。

    限额表

    2. 报销频次。每学年可报销一次(一个学期),双职工可报销两次(男女双方各报销一学期)。托班参照幼儿园学年制报销。

    3. 报销范围。正式在编教职工子女(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

    4. 报销流程。

    1 个人提交发票:票据正面填写教职工姓名、工号、幼儿园属性、班次及子女胎次;如为电子发票,需在发票上填写:该发票已验真,且未重复报销。(详见发票填写示例)


    发票填写示例

    2 学院(部门)汇总:办公室主任收集本学院(部门)发票并汇总,《XX学院(部门)2023年春保教费汇总表》电子稿发送至邮箱821259582@qq.com,汇总表纸质版及纸质发票提交至人事处(23号楼711室)。

    3 人事处集中报销:本学期报销截止时间为4月15日。联系人:黄碧玉,叶依青;联系电话:86613534

    附件1:《XX学院(部门)2023年春保教费汇总表》

    附件2:《教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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