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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医药大学中青年学术骨干 公派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2-02-16]

    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十二五”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浙中大党委发〔2011〕83号)精神,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提升中青年学术骨干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推进人才师资队伍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级政府部门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以及学校选派等各种渠道,以竞争选优的方式选送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赴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深造、科学研究、访问学习等研修项目,增进学校与世界各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着力培养一批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素养,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协作精神好,团队意识强,群众认可度高。

    2.具有博士学位(人文社科类学科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历,在本校从事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科研业绩突出,一般应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学科人员应主持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符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团队建设等实际需要;研修方向明确,研修内容与所在学科及本人的研究方向一致。

    5.具有良好的对外交流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外机构的要求;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规定的考试成绩;或获得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外语水平证书。

    6.身体健康,能坚持国外学习研修工作。

    三、审批程序

    1.参加选拔者需个人申请,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附件1),报学院(所、部)审核推荐。

    2.各学院(所、部)根据本单位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具体选派计划,并推荐拟选派人员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申报者资格条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根据学校选派出国(境)研修年度派出计划及要求,由学校人才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研究讨论,遴选选派人员,并经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

    四、相关规定

    1.学校每年组织1-2次中青年学术骨干出国(境)研修人员选拔工作;入选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为2年,在此期间应使出国(境)研修成行,超过期限者须重新参加选拔。

    2.赴国(境)外研修以美洲、澳洲、欧洲、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为主,要求以世界排名前500名的高校或学科排名在前列的研究机构、医院等作为申请目标。研修项目的落实可以通过学校及学院安排,也可自行联系落实。

    3.研修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研修期限或提前结束研修,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学校批准。延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只能申请一次。研修期间经学校批准转为攻读学位的教师,后期按《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暂行办法》(浙中大发〔2011〕59号)执行。

    4.学校资助费用包括往返一次国际旅费(按最基本的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给予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研修时间长短分期发放。研修时间超过一年一般不再提供生活补贴。

    5.研修人员在规定的出国(境)期限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全额发给,由计财处代为保存,学成回国办理完相关手续由人事处核准后领取。研修人员在规定研修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进修时间超过一年的,延长期内一般仅发给基本工资,享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基本福利,不再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情况须经申请按程序批准。

    6.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境)研修人员,或获得浙江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项目资助的人员,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外,根据研修时间长短及目的地不同,学校给予1-3万元的奖励。

    7.研修项目确定后,研修人员需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派申报表》(附件2),报学校审批。办理出国(境)手续前,须与学校签订研修学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任务和责任。协议书由学校、研修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三方签字。

    8.出国(境)研修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研修内容和要求认真完成研修任务,并积极努力寻求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积极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研修人员需每三个月一次向所在学院(所、部)和人事处书面汇报研修情况及动态。

    9.出国(境)研修人员完成研修任务、结束研修回国后,应及时向人事处和所在学院(所、部)报到,并向学校递交对方机构出具的研修鉴定意见和出国(境)研修总结、书面报告等材料。出国(境)研修期间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10.研修人员应根据学习进修协议书的目标任务等内容,扎实开展后续工作,撰写高水平论文,申报科研课题,带领或协助所在团队开展研究工作,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水平,达到协议书中规定的目标。对出色、超目标完成研修任务的人员学校予以奖励;对没有完成协议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人员,学校将扣除部分资助经费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11.出国(境)研修人员学成回校后的工作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拒聘、辞职或被解聘者,按违约处理,需退还研修期间学校和学院(所、部)支付的国际旅费、生活补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福利等所有费用。服务期内再次出国(境)研修者,其服务期累计计算。

    12.出国(境)研修人员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返还研修期间学校和学院(所、部)支付的国际旅费、培训费、生活补贴和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所有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学校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时间不足3个月的短期出国(境)研修项目、学科建设特别需要的出国(境)研修项目且本学科具备经费资助条件,由学校单独立项审批,选送资格条件和资助标准参照本办法。

    3.未经学校选拔、自行联系出国(境)研修或出国(境)攻读

    学历学位的人员,按《浙江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暂行办法》(浙中大发〔2011〕59号)执行。

    4.获得中青年学术骨干出国(境)研修资助的人员,学校原则上5年内只资助一次。

    六、资助经费渠道

    1.出国(境)研修期间由学校承担出国(境)研修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相关福利等。

    2.国际旅费和生活补贴由所在学院和学校人才专项经费共同承担。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制定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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