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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
    发布人: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22-05-23]

    根据202111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 以及上级相关政策解释,现就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政策告知如下:

    1.产假(政策调整)。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总计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总计188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调整前后变化:1)产假从原来的128天调整为一孩158天,二孩、三孩188天;(2)原来产假不包含寒暑假,新规规定产假包含职业假(寒暑假)。

    2.护理假(政策调整)。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调整前后变化:原来护理假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新规规定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可分次使用。

    3.育儿假(新增)。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4.陪护假(新增)。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5.待遇建议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享受生育津贴;护理假、育儿假及陪护假请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6.新规定适用对象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包括全职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临聘人员)。

    7.执行时间新规定从202111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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