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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2013-0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教师,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在编专职任课教师。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成长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是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应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兼顾全体教师,校本培训为主与统一培训相结合,自主选修和必修相结合,培训形式灵活多样与讲求实效相结合等原则,充分发挥各教育机构的工作积极,充分激发教师个体在专业发展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各高校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主体。学校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创新工作,把教师专业发展作为一项常规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各高校要研究教师成长规律,根据本校教师特点,结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明确本校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和检查,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七条 充分发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省高校教师培训基地、省级高校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各高校教师发展中心、各高校教务、人事、科研、工会等部门的积极性,积极开发各种培训项目,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不断满足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培训内容。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师德培训。通过培训,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

    2.教育理论培训。包括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伦理学等教育理论内容,通过培训,提高新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

    3.教育教学能力培训。通过教学设计、说课、备课、微格教学、多媒体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4.学术规范培训。通过培训,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培养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和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和精神。

    5.身心健康保健等。

    6.参与社会服务实践活动。

    第九条培训形式。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根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选择培训方式,力求达到好的培训效果。培训形式不限于课程进修、访学、讲座、学术会议和报告、网络学习、教学研讨、读书报告、听课观摩、沙龙、工作坊等等。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已有的助教制度、助研制度、教研组活动制度、教师访学进修制度等开展工作,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四章 培训要求与考核

    第十条 新入职教师参加的培训以师德修养、高等教育理论和必要的教育教学能力为主,以尽快胜任高校岗位工作需要为目标。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培训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为重点。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课程开发能力、课题申报和科学研究能力、主动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由各高校根据本校特点自行制订相关的考核制度。其中,每位教师在职称晋升的周期内(一般为5年),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低于360学时(一般1节课为1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8学时。如果少于5年,则每年参加不低于72学时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新教师入职第1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44学时。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厅将逐年提高高校教师培训经费,资助各培训机构和各高校开发适合教师发展需要,有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和研修项目,激发参与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四条 各高校承担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各高校要从每年经费中单独列支教师专业发展经费,用于开发校本培训项目和支持本校教师外出培训进修。教育厅将把各高校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情况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与省财政拨款挂钩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

    附件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计算参考标准

    1.参加省高校青年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和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计64学时。

    2.脱产进修3个月最高计72学时;脱产进修6个月及以上,最高计144学时。

    3.助教、助研完成相应任务并考核合格,每周计2学时。每年最高计72学时。

    4.听课观摩,每节课计1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5.学术会议、讲座或报告,半天计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6.教学展示研讨、项目成果汇报、外出调研,半天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16学时。

    7.社会服务,半天计4学时。每人每年最高计24学时。

    8.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等。主持人每人每年最高计24学时,团队其他成员每人每年最高计8学时。参与二门或者二门以上精品课程或多项教学改革项目者,不重复计算学时。

    9.院、系、专业教研活动,半天计4学时。每年最高计16学时。

    10.培训机构提供的专题培训和研修项目,半天计4学时。由省、部级及以上培训机构颁发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由各学校组织培训和颁发证书的,每年最高计54学时。

    11.各高校在考核和统计教师参加培训学时过程中,参训者本人必须填写培训学时申报表,并提供培训证书、邀请函/通知、学术论文、活动内容介绍、活动过程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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